扬州网讯 (见习记者高敏 策划 陈惟金)扬州交巡警部门近日公布了最新交通事故分析报告,2009年,我市发生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262起,死亡84人,伤235人,死亡人数比去年上升1/3,这些数字与摩托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数字相差无几。电动自行车已被称为“二号杀手”,特别是一些年久失修的电动车,依然疾驶在扬城的大街小巷,安全性令人担忧。有市民提出,既然电动车的行驶性能已接近摩托车,危险性也大大增加,那为何不尝试建立象摩托车一样的报废机制,从源头上降低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机率。
现状——
老化引发四成事故
今年1月初,皖肥东县石塘镇陈某驾驶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四望亭路烟花三月浴都时,恰逢安徽天长桥湾乡张某骑着电动车由东向西行驶,两车发生碰撞,张某膝盖骨骨折。事后,车管部门在检查现场时发现,张某的电动车年久失修,很多关键部位都不能“各司其职”,如刹车失灵、支架松动、轮胎磨损等,已不符合上路的基本要求。随后,民警在作事故认定时,认定张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面对年久失修的电动车,很多车主认为,电动车虽破旧,但只要能骑都可上路,熟不知电动车的安全系数降低,车主的生命也随时面临危险。事实上,除了车速‘快’这个原因外,因电动车老化所引发的交通事故已占电动车总事故的4成,尤其是部分电动车轮胎磨损,导致在雨雪恶劣天气下事故频发。”交巡警支队二大队大队长房乃俊介绍。
呼声——
电动车也应有报废
记者在文昌阁周边几家大型商场的电动车停放处看到,破旧的电动车不在少数,甚至有电动车车架也已散裂,仅用铁丝捆绑一下。
家住苏农五村的李先生骑车出去买菜时,与正在拐弯的轿车发生碰撞,“就在紧急避让时,发现车子不听指挥了。”最后,李先生摔成重伤。“电动车在骑行过程中必定有损耗,有损耗就应该有报废制度。”李先生认为电动车既然有别于自行车,就应该引入报废制度。
交巡警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市民本着对自己负责,超过5年的电动车就应该自然报废。
王先生则建议,前一段时间交巡警部门对电动车实行上牌制度,将来是否可将购车日期标到车牌上,以此确定一个固定期限来报废电动车。
期望——
电摩之争也许是“契机”
据扬州市电动自行车协会负责人介绍,对于电动车的报废年限问题,国家并没有出台相关强制性规定,但电动车行业有一个不成文的规定,即报废期限为5到8年。5年,是指电动车行业对电动车生产企业所作的最低标准,要求企业生产的电动车必须保证市民能够使用5年,而用足8年,一般要求强制报废,但由于目前没有硬性规定,所以实施起来难度很大。
据该负责人介绍,前一段时间的电摩之争,也可说是一次引入电动车报废制度的契机。他解释称,虽然国家标准委宣布电摩标准暂停实施,但并不代表不实施。如果新标准要实施,相关部门便会将部分电动自行车划入电动摩托车,也必定会制定报废和淘汰等机制。
市车管所工作人员介绍,目前电动车的生产与设计早已超过了最初的电动自行车认定要求,时速、重量也都超过标准,电动车的其他配套制度也应相应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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